[ 方永貴 ]——(2005-11-10) / 已閱46673次
    參考文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涉及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quán)糾紛案件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
    ⑤宋一欣:《(證券民事侵權(quán)賠償采用集團訴訟制度之我見)》、《(上海法學(xué)研究)》 2002年第4期。
    ⑥鞠倩:《(中國股市頭號大案——中科創(chuàng)業(yè)案)》、《(檢察日報)》2003年7月25日。
    ⑦《(股票被誰操縱?——中國證券市場欺詐行為研究)》、《(深交所第七屆會員研究成果報告)》。
    ⑧敬艷:《(為證券市場保 駕護航——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時代潮)》2002年第16期。
    ⑨《(美國1995年(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下的比例責(zé)任原則)》、《(中國會計師協(xié)會網(wǎng))》2004年6月23日。
    ⑩王紅漫:《(美國安然賠償案對我國證券民事賠償?shù)姆蓡⑹荆、《(中國?jīng)濟時報)》2002年1月29日。
    作者簡介:
方永貴,男,福建籍,法律專業(yè),工作單位為上市公司廈門雄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職務(wù)為董事、副總經(jīng)理,eamil:5858@5858.com.cn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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