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禮輝 ]——(2015-5-4) / 已閱16586次
此案中,被告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權人,其沒有實際向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卻從XX財險公司獲得保險賠償金11萬余元,其獲利沒有法律依據(jù),其獲利導致XX財險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重慶某塑料公司的獲利與XX財險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之間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不當?shù)美奶卣,XX財險公司有權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在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拒不返還獲得保險賠償金時,以不當?shù)美麨榘赣闪戆钙鹪V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當然這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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