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6日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2025年3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宣誓人誦讀誓詞后,單獨宣誓的,宣誓人報告本人姓名;集體宣誓的,領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報告本人姓名。十人以上可以集體報告宣誓人姓名。”
 
  將第三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宣誓人應當著裝得體,配發(fā)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著制式服裝。宣誓儀式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單位的人員、社會公眾參加!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對因特殊原因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人員,另行組織宣誓!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5年3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jiān)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州)長、副市(州)長,縣(市、區(qū))長、副縣(市、區(qū))長,本級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xiāng)(鎮(zhèn))長、副鄉(xiāng)(鎮(zhèn))長,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州)、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市(州)長、副縣(市、區(qū))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研究(信訪)室主任、副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本級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市、區(q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人誦讀誓詞后,單獨宣誓的,宣誓人報告本人姓名;集體宣誓的,領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報告本人姓名。十人以上可以集體報告宣誓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人應當著裝得體,配發(fā)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著制式服裝。宣誓儀式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單位的人員、社會公眾參加。
 
  第十條  對因特殊原因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人員,另行組織宣誓。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