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據(jù)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