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刑初187號
——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1281刑初187號
公訴機關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安達市人,漢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眾,無職業(yè),現(xiàn)住大慶市。2017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安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200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017年11月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彛?1月13日本院決定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安達市看守所。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安檢訴刑訴[2017]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新芳、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0月8日19時50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駕駛吉xxxxx寶來汽車自安達市北環(huán)六道街六合順飯店行駛至安達市北橫六道街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抓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8mg/100ml。經(jīng)鑒定,彭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3mg/100ml,屬醉酒。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
被告人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未辯解。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0月8日19時50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駕駛吉xxxxx寶來汽車自本市北環(huán)六道街六合順飯店行駛至北橫六道街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抓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8mg/100ml。經(jīng)鑒定,彭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3mg/100ml,屬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的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毒物(乙醇)檢驗報告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說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車輛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鑒定委托書、通知書、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彭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扣除10月23日至11月2日先行羈押的11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閆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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