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283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4)商民初字第1283號
原告肖某某,男,漢族,生于1936年7月14日,住商水縣。
被告魏某某,男,漢族,生于1949年11月10日,住商水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肖某某訴被告魏某某物權(quán)保護(hù)糾紛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郭自強(qiáng)
審 判 員  張斌偉
人民陪審員  李亞東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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