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號
原告馬某某,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杜某某,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訴被告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dān)。
審 判 長  王 磊
審 判 員  王伴伴
代理審判員  焦俊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朝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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