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0461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7-16)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泉民初字第0461號
原告張某
被告厲某某
原告張某訴被告厲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關(guān)林獨任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訴稱,2010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用期一個月。期滿后被告沒有償還借款,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00元。
被告厲某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9月11日被告厲某某向原告張某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張某現(xiàn)金人民幣伍萬元,用期一個月,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還清!焙蟊桓鎱柲衬硾]有償還借款,原告張某遂于2012年7月24日以訴稱理由訴至本院,被告厲某某未答辯。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厲某某向原告張某出具的借條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厲某某向原告張某借款5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故被告厲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應(yīng)向原告張某償還借款。被告厲某某未能按期償還原告張某借款,其還應(yīng)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利息8000元。
案件受理費11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660元,由被告厲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隨案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關(guān)  林
                                                     代理審判員  丁  賀
                                                     人民陪審員  李運華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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